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质监不罚字〔2017〕4号
公司名称:湖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38561****
法定代表人:黄*** 性别:男
住所:地址:娄底市娄星区***
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17年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一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简称:压力容器,规格:LS100MD,容积:100L,最高工作压力:0.22MPa)存在以下问题:
(一)电梯、压力容器均未见任何相关的技术资料,均未经检验合格。
(二)电梯、压力容器均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我们对你公司、娄底特检分院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电梯是2013年4月由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并交付**医院使用。2014年8月28日娄底特检分院对该电梯进行过安装监督检验,但未出具监督检验报告。2015年、2016年均未进行定期检验,2016年11月由你公司租赁并开始使用至今,压力蒸汽灭菌器是你公司于2017年3月购买并投入使的(现已停止使用)。2017年5月3日你公
司提供了有效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综上述情况,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们查处后思想上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使用,积极申报监督检验,并已出具了检验报告,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要责任应该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因此本局决定:
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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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